日前,工信部印發《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相較于2012年9月頒布的《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以下簡稱《準入條件》),《規范條件》對環保標準、裝備技術、生產規模、能源消耗及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符合行業可持續發展、產能整合升級的大趨勢。
再生鉛是我國鉛工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2012年9月,工信部、環保部聯合發布了《準入條件》,為推進再生鉛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和節能環保水平,促進產業優化升級發揮了積極作用。“十三五”以來,再生鉛產業發展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一方面,《中國制造2025》《工業綠色發展規劃(2016-2020年)》相繼出臺,對再生鉛產業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另一方面,《準入條件》主要針對已經通過環保核查的再生鉛企業才能申請,由于環保部從2015年開始不再組織對再生鉛企業進行核查,因此,《準入條件》難以實施。此外,隨著再生鉛產業規范化程度不斷提高,相關政策的針對性和操作性也需要進一步加強。因此,對《準入條件》適時進行修訂并出臺《規范條件》,既是落實《中國制造2025》、促進工業綠色發展的需要,也是行業規范發展的需要。《規范條件》發布實施后,《準入條件》將同時廢止。
“規模、工藝、裝備”要求更高。《規范條件》與原《準入條件》相比,在生產規模、工藝、裝備方面要求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變化:
一是《規范條件》按照預處理或預處理-熔煉等不同工藝分別提出了不同的規模要求。《規范條件》明確規定“廢鉛蓄電池預處理項目規模應在10萬噸/年以上,預處理-熔煉項目再生鉛規模應在6萬噸/年以上。”而原《準入條件》規定“新建再生鉛項目必須在5萬噸/年以上(單系列生產能力)”。
二是生產規模要求適當提高。《規范條件》在原《準入條件》規定5萬噸/年的基礎上,根據行業的發展情況,提高到6萬噸/年。
三是增加了對預處理產物利用方式、配套環保設施和技術的要求。此外,《規范條件》量化了對回收環節的約束,為回收、運輸過程中自然破損的廢鉛蓄電池得到安全合適的處理提供了相應依據。
能耗標準發生改變。《規范條件》在能源消耗及資源綜合利用方面明確規定,“預處理-熔煉企業熔煉工藝能耗應低于125千克標煤/噸鉛,精煉工序能耗應低于22千克標煤/噸鉛;廢鉛蓄電池預處理工藝綜合能耗應低于5千克標準煤/噸含酸廢電池”,與原《準入條件》相比,一方面綜合能耗標準有所提高,由原來的130千克提高到125千克標準煤/噸鉛,另一方面再生鉛生產的工藝和工序分別對能耗指標作出規定,針對性和操作性更強。
環境保護新要求——范圍更廣,要求更嚴。在環境保護方面,《規范條件》與原《準入條件》相比,主要是結合產業發展形勢和現有標準體系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此外,《規范條件》還規定“再生鉛企業應按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再生鉛生產;在申報規范公告管理的兩年內沒有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沒有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體現防治結合、以防為主的安全生產理念。《規范條件》強化了對應急措施的要求,“必須配備泄漏報警、應急事故池和故障急停等裝置”,細化了啟動生產前的關鍵崗位技能培訓,新增了職業病防治的有關內容,是防治結合、以防為主理念的具體體現。
監督和管理上有新舉措。一是明確了自愿申請的原則,對申報主體、申報材料、申報途徑和審核程序作了具體規定。二是對公告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三是現場審核和現場抽查時,企業不得借故停產或部分停產,所有工序的設備開工率不得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