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適用法律法規
適用于供應商的運營及其工人雇傭和管理的所有法律、條例、法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程序、指令和指南。
-童工
年齡不滿以下三者中最高者的勞工:15 周歲,所在國家/地區的最低就業年齡,完成所在國家/地區義務教育的年齡。
-私人職業介紹所
代表個人或企業運作的私人服務機構 (包括子機構) ,職責是提供為空缺崗位輸送人才的雇傭或職業發展服務,履行合同以換取經濟報酬。
-符合條件的教育計劃
至少為期一個學期,最終獲取某職業領域的證書、學位或文憑的指導課程。
-工人
無論國籍或原籍國,直接由供應商雇用或通過第三方雇用,在供應商的工廠內工作的任何人。
-在職未適齡勞工
符合未適齡勞工的定義且審核時在工廠工作的工人。
-離職未適齡勞工
符合上述在職或曾經的未適齡勞工定義且審核期間不再在工廠工作的工人。
-曾經的未適齡勞工
開始工作時不滿法定最低年齡但現在已滿的工人。
預防雇用童工
供應商應只雇用至少年滿 15 周歲,或達到適用法定最低就業年齡,或達到完成義務教育的適用年齡的工人,以三者中最高者為準。供應商可以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ILO) 第 138 號《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第六條中規定的教育受益原則,提供在合法工作場所進行的學徒訓練計劃,或提供第 138 號公約第七條中規定的低強度工作。
1 政策和程序
1.1 書面政策和程序
供應商應制定書面政策來涵蓋適用法律法規及本標準中規定的要求。
供應商應制定書面程序和制度來實施其預防雇用童工政策。
供應商應始終遵循其書面政策和程序。
1.2 直接負責人
供應商應確定監督和強制實施預防雇用童工政策和程序的負責人。
1.3 風險管理
供應商應識別和遵循適用法律法規及本標準中規定的預防雇用童工相關要求。
供應商應識別、評估及最大程度降低雇用童工方面的風險。
1.4 年齡文件與核實系統
供應商應建立并實施適當的年齡文件與核實管理系統,以避免任何童工在現場工作。該系統應涵蓋供應商運營、私人職業介紹所及符合條件的教育計劃。該系統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 當地適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用工年齡核實文件的最低要求 (即官方認可的附照片身份證) 。如果法律沒有規定要求提供的正式文件,則供應商須檢查、比對以下文件中的至少一種,以核實文件的有效性:出生證、政府頒發的個人身份證、、投票登記卡以及蓋有“公章”的畢業證副本、當地政府代表的擔保書和外籍人員工作許可證。
? 可靠的年齡核實措施,至少包括以下幾項:
o 比對附有照片的身份證與工人長相
o 通過可用的第三方資源進行核實,如互聯網資源或當地政府辦事處
o 定期檢視工廠,檢查是否存在的童工
2 運營實踐
供應商不得雇用年齡不滿以下三者中最高者的勞工:15 周歲,所在國家/地區的最低就業年齡,完成所在國家/地區義務教育的年齡。
宿舍和食堂
供應商應向工人提供相當方便和干凈的廁所設施與飲用水。供應商提供的就餐、食物準備和儲存設施必須干凈衛生。供應商或第三方提供的工人宿舍必須干凈、安全,擁有合理的生活空間。
1 宿舍設施
1.1 設施
宿舍設施應安全并應符合所有適用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宿舍設施應取得所有與、安全和保安相關及必要的許可,包括防火、衛生以及電氣、機械和建筑安全。所有宿舍建筑應與含生產、倉儲或化學品儲存區域的建筑相隔離。供應商應分別為男女工人提供各自的寢室。如果男女工人寢室位于同一幢建筑,則應為其提供分開的房間。應為每位宿舍成員提供舒適的床、帆布床或雙層床。宿舍寢室應配有足夠的供暖和通風設備。宿舍寢室 (不包括劃分的區域) 應至少有一扇窗戶或天窗直接通往戶外。宿舍成員應隨時都能自由出入宿舍寢室和宿舍所在的建筑。任何簽到/簽退系統都不得要求宿舍成員在獲得許可后出入。
1.2 個人空間
宿舍寢室內只能使用雙層床或單張床。禁止使用三層床。除個人家庭住宿外,禁止合用一張床。宿舍寢室應為所有成員提供不低于 3 平方米的個人生活空間。個人生活空間應包括為宿舍每位成員提供的存放個人財物的私人儲物區,但應排除內部洗手間面積和陽臺面積。雙層床的上下層床鋪之間的最小空隙不得少于 0.7 米。兩個相互并排的床鋪之間的通道寬度應不少于 1.2 米。一間宿舍寢室不得同時入住 8 名以上工人。宿舍寢室應配備充足的私人整理物件,例如用來存放衣服和洗浴用品的個人壁櫥或儲物箱。宿舍房間應配備安全儲物區,用于存放貴重的個人財物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