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FC認證原則】原則4:社區關系與勞動者的權利
森林經營活動應維護或提高森林勞動者和當地社區的長期社會及經濟利益。
4.1森林經營區及臨近地區的社區群眾均應享有就業、培訓及其它服務的機會。
4.2森林經營應滿足或超過與職工及家庭健康和安全有關的所有適用法律和/或法規。
4.3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1987》和《國際勞工組織公約1998》的規定,要保證職工有建立組織及自發同雇主談判的權利。
4.4應當把社會影響評價的結果結合到森林經營方案與實施中,并保持與受森林經營活動直接影響的個人及群體進行磋商。
4.5如果森林經營造成的損失和破壞影響了當地人的法定或傳統權利、財產、資源或生活,則應運用適當的機制加以解決,并提供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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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FC認證原則】原則5:森林帶來的收益
森林經營活動應鼓勵有效利用森林的多種產品和服務,以確保森林的經濟效益、廣泛的社會效益及環境效益。
5.1森林經營應力爭實現經濟效益,同時要全面考慮生產的環境、社會和運行成本,并確保維持森林生態系統生產力的必要投入。
5.2森林經營及市場營銷應鼓勵多種林產品的最佳利用和就地加工。
5.3森林經營應盡可能減少因采伐及就地加工造成的浪費,并避免破壞其它森林資源。
5.4森林經營應促進當地經濟并使之多元化,避免依賴單一林產品。
5.5森林經營活動應承認、保持并在適當的地方提高森林服務和資源(如流域及漁業區)的價值。
5.6林產品的采伐率不得超過長期可持續利用所允許的水平。
【PEFC認證原則】原則6:環境影響
森林經營應保護生物多樣性以及相關的價值,如水資源、土壤以及獨特和脆弱的生態系統與景觀的價值,并以此來保持森林的生態功能及其完整性。
6.1應當完成環境影響評估,評估應與森林經營的規模、強度及受其影響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并應充分結合到森林經營體系中。評估應包括景觀水平上的考慮以及就地加工設施的影響,應當在開展對林區有影響的活動之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6.2要有保護珍稀、受威脅和瀕危物種及其棲息地(如筑巢區和進食地)的措施。應建立與森林經營范圍和強度及所需保護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的保護區,并限制不適宜的狩獵、釣魚、誘捕及采集活動。
6.3應保持、提高或恢復生態功能及其價值,包括:
a)森林更新與演替;
b)基因、物種及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c)影響森林生態系統生產力的自然循環。
6.4應保護景觀范圍內現有的、具有代表性的生態系統樣地的自然狀態,并將其標記在地圖上,典型樣地應與森林經營活動的規模和強度以及受影響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
6.5應編制并實施書面指南,以控制侵蝕,最大限度地減少采伐、道路建設及所有其它機械干擾活動對森林的破壞,以及保護水資源。
6.6森林經營體系應促進開發和采用有利于環境的非化學方法進行病蟲害治理,盡量避免使用化學殺蟲劑。禁止使用世界衛生組織1A、1B類清單中列出的物質及碳氫氯化物殺蟲劑,禁止使用長效、有毒及衍生物具有生物活性和在食物鏈中積累的殺蟲劑,以及國際公約禁止使用的殺蟲劑。如果使用化學品,應提供適當的設備和培訓,最大限度地減少健康及環境風險。
6.7任何化學品、容器、液體和無機固體廢物(包括燃料和油料)都應在森林以外地區采用符合環境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
6.8應依據國家法律和國際認可的科學議定書對生物控制劑的應用作記載,限制到最低量,并監督和嚴格控制其使用,禁止使用經過基因改良的生物。
6.9謹慎控制并主動監測外來物種的使用,避免引起不良的生態影響。
6.10除以下情況外,應避免將森林轉換為人工林或非林地用地:
a) 僅涉及到森林經營單位中很小的部分;
b) 不發生在高保護價值林區;
c) 能保證在整個森林經營單位中產生明顯的、重大的、額外的、可靠的和長期的保護效益。
【PEFC認證原則】原則7:經營方案
應當制定和執行與森林經營規模和強度相適應的森林經營方案,并隨時進行修改。應清楚地闡述經營的長期目標以及實現這些目標的手段。
7.1經營方案及其相關文件應包括:
a) 經營目的;
b) 說明經營的森林資源、環境限制因素、土地利用及所有權狀況、社會經濟條件,以及臨近土地的概況;
c) 根據所涉及森林的生態條件以及通過資源調查得到的信息,說明營林和/或其它經營體系;
d) 年采伐率及樹種選擇的理由;
e) 監測森林生長及動態的措施;
f)建立在環境評估基礎上的環境保護措施;
g) 確認保護珍稀、受威脅及瀕危物種的計劃;
h) 描述保護區、規劃的經營活動及土地所有權等森林資源基本信息的圖集;
i) 說明使用的采伐技術和設備,以及使用的理由。
7.2結合監測結果或新的科技信息,以及變化的環境、社會和經濟狀況,定期修正森林經營方案。
7.3應對林業工人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指導,確保他們正確實施森林經營方案。
7.4在尊重信息保密的同時,森林經營者應向公眾提供森林經營方案的要素總結,包括標準7.1中列出的內容。
【PEFC認證原則】原則8:監測與評估
應按照森林經營的規模和強度進行監測,以評估森林狀況、林產品產量、產銷監管鏈、經營活動及其社會與環境影響。
8.1應根據森林經營活動的規模和強度,以及受影響環境的相對復雜程度及脆弱性來確定監測的頻率和強度。監測程序應是不間斷的并能夠重復,以便監測結果具有可比性,以評估變化情況。
8.2森林經營應包括監測所需要的科學研究及數據采集,至少要有以下指標:
a)能收獲的所有林產品的產量;
b)生長率、更新率及森林狀況;
c)動植物區系的組成及觀察到的變化;
d)采伐及其它活動的環境與社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