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名稱:深圳市優(yōu)爾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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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jiān)測監(jiān)管網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擅自使用未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設備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構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y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一)未按照入網認定標準生產產品,產品質量或者性能明顯下降的;
(二)質量管理體系及管理水平不能達到認定時水平的;
(三)不落實售后服務的。
第二十一條 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y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產品質量或者性能嚴重下降,發(fā)生嚴重質量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產品技術、名稱、型號或者質量管理體系發(fā)生改變,未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入網認定申請,仍使用原入網認定證書的;
(三)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轉讓入網認定證書的;
(四)偽造或者盜用入網認定證書的。
第二十二條 生產企業(yè)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入網認定證書的,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撤銷入網認定證書。自撤銷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入網認定申請。
第二十三條 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虛假證明材料、錯誤數據或者不按標準進行檢測造成嚴重影響或者損失的,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取消對其檢測任務的委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構依法給予處分、處理。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入網認定中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