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控網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擅自使用未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設備器材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法查處;對由此造成播出安全事故或經濟損失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由此導致重大播出安全事故、嚴重影響廣播電視用戶權益的,同時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
(一)產品質量明顯下降,不能保持認定時質量水平的;
(二)質量保證體系及管理水平不能達到認定時水平的;
(三)發生產品設計、工藝有較大改變等情況,不事先申報,仍在產品銷售中使用原認定證書的;
(四)不落實售后服務的。
第二十二條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產品質量嚴重下降,用戶反映較大,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倒賣和轉讓入網認定證書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偽造、盜用入網認定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入網認定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入網認定的管理部門、質量體系審核人員、檢測機構在入網認定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利用職務之便泄露申請單位秘密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法律責任,廣電總局視情況取消對有關機構業務的指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證明材料、錯誤數據或不按標準進行檢測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廣電總局將取消對其檢測任務的指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