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廣電總局或委托地(市)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受理的申請單位進行質量保證體系審核,審核合格的,對其入網認定產品進行抽樣、封樣。封樣產品送廣電總局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對已獲得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的申請單位,經廣電總局確認,在申請入網認定時可以免予質量保證體系審核。
對已獲得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并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合格的申請單位,在申請入網認定時,經廣電總局確認,可由該單位送樣檢測。
第十二條檢測機構收到封樣產品后,對照抽樣憑證進行核查,并依據相關標準進行檢測,1個月內出具檢測報告(按檢測標準要求測試時間需超過1個月的除外)。
對申請時尚未公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新產品,經檢測合格的,申請單位應當進行入網試驗檢驗或在廣電總局規定的試驗系統中進行試驗檢驗,試驗檢驗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試驗檢驗完成后,應當向廣電總局提交有效的試驗檢驗報告。
第十三條廣電總局對抽樣憑證以及檢測、檢驗報告等進行全面審查,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作出決定。
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入網認定證書;對符合條件但申請時尚未公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頒發廣播電視入網認定試用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做出不予認定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3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入網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入網認定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入網認定試用證書的有效期為1年。
入網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并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廣電總局發放新的入網認定證書時,應收回并注銷原入網認定證書。
已獲入網認定證書的單位,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改變,但產品本身、產品名稱、產品型號和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未改變的,應憑原入網認定證書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廣電總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產品本身、產品名稱、產品型號以及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發生改變的,應重新辦理入網認定申請。
第十五條入網認定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和轉讓。
生產單位可在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外包裝上標注入網認定證書編號和有效期、產品名稱、型號、產地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中文標識的質量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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