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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的嗎?追繳有時效限制嗎?
導讀: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認為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并非強制義務,可繳可不繳。還有人認為就算是員工投訴要求補繳以往的住房公積金,追繳期也會受時效限制。司法機關會怎么看?
莫愁是廣州某環保公司員工。
2016年1月6日,莫愁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反映公司未為其足額繳存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并提交勞動合同、投訴信等材料。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收到上述投訴后,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核查通知書》,通知公司:
“莫愁反映公司少繳/未繳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間住房公積金2849元,要求公司對其與莫愁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及勞動關系的起始時間,是否為莫愁繳存了住房公積金及住房公積金繳存起始時間,莫愁相關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是否正確等事項進行核實;同時告知公司如對莫愁所反映的事實、補繳數額有異議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并附上相關證明資料。”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月20日向公司送達了上述《核查通知書》。
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未為莫愁補繳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繳部分。
2016年11月2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責令限期辦理決定書》,認定公司未按規定為莫愁繳存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責令公司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為莫愁繳存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間的單位應繳存部分住房公積金合計2046元到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公司認為莫愁并非城鎮居民,公司可以不為其繳存公積金,且追繳超過時效,于是向fa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fa院: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義務,沒有時效規定
一審fa院認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公司關于莫愁并非城鎮居民,公司可以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也可以不為其繳存公積金的主張。經查,《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建金管〔2006〕52號)對《條例》中“在職職工”的范圍規定:“根據《條例》、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指標的解釋和勞動保障部有關規定,《條例》所稱在職職工,是指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中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外方及港、澳、臺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
本案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公司為莫愁補繳的公積金系公司與莫愁發生勞動關系的期間,在這期間莫愁是原告聘用并支付工資的人員,屬于公司的在職職工。因此,公司上述主張理由不成立,fa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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