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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前后,雖然字號一致,但并非同一民事主體
基本案情
某飲食店系個體工商戶,字號為店鋪,其于2011年7月13日登記成立,經營者為杜某某。2014年1月7日,某飲食店向重慶市江北區煙草專賣局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某飲食店多次向中國煙草總公司重慶市公司江北分公司訂購香煙。
2015年5月27日,杜某某與鄒某某簽訂店鋪轉讓協議書,主要約定杜某某將店鋪的經營權、門面等轉讓給鄒某某,鄒某某支付杜某某轉讓費25000元,同日,鄒某某按協議約定支付杜某某轉讓費25000元。
2015年7月14日,某飲食店工商登記的經營者變更為鄒某某。周某某自2014年7月15日到某飲食店工作,2014年12月12日發生交通事故后即未回某飲食店工作。
2016年2月19日,周某某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確認周某某與某飲食店從2014年7月15日起至今存在勞動關系。仲裁機構逾期作出仲裁裁決,周某某遂提起訴訟。
裁判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第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個體工商戶是經工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且變更經營者需注銷前登記后,重新辦理注冊登記。
本案中,某飲食店原由杜某某經營,2015年7月14日,其經營者變更為鄒某某,雖然杜某某與鄒某某先后作為某飲食店的經營者,但從條例及實施意見的規定看,本案中變更經營者前后,雖然字號一致,但并非同一法律主體,周某某到以杜某某為經營者的某飲食店上班,但某飲食店的經營者變更為鄒某某后,周某某與杜某某為經營者的某飲食店建立的勞動關系即告終止。遂判決周某某與某飲食店于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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