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名稱:廣東惠晟檢驗科技
聯系人:李朝陽(先生)
聯系手機:
固定電話:
企業郵箱:15118378514@163.com
聯系地址:南城區時代廣場天雅閣1104
郵編:523000
聯系我時,請說是在線纜網上看到的,謝謝!
永磁同步電動機能效標識檢測
異步起動三相永磁同步電動機
電梯用永磁同步電動機
變頻驅動永磁同步電動機
變頻驅動永磁同步電動機
1 總則
1.1 本規則依據《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制定。
1.2 本規則適用于工業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電動機的能源效率標識
(以下簡稱標識)的使用、備案和公告。具體包括:
(1)1140 V 及以下的電壓,50 Hz 三相交流電源供電,額定功
率為 0.55 kW~375 kW,極數為 2 極、4 極、6 極、8 極、10 極、12
極和 16 極,單速封閉自扇冷式,連續工作制(S1)的異步起動三相永
磁同步電動機;
(2)1000 V 及以下的電壓,變頻電源供電,額定功率為 0.55
kW~110 kW 電梯用永磁同步電動機;
(3)1000 V 及以下的電壓,變頻電源供電,額定功率為 0.55
kW~90 kW 變頻驅動永磁同步電動機;
(4)再制造工業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電動機。
不適用的電動機主要包括:
(1)與其它設備如泵、風扇、壓縮機、曳引機和減速箱等完
全嵌合而不能單獨分離測試的電動機;
(2)制動器在電機機殼內的電動機(風扇罩內算機殼外)。
2 標識的樣式和規格
2.1 標識為藍白背景的彩色標識,長度為 45 mm,寬度為 30 mm。
- 2 -
2.2 標識名稱為:中國能效標識(英文名稱為 CHINA ENERGY
LABEL),異步起動三相永磁同步電動機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者名稱(或簡稱);
(2)規格型號;
(3)能效等級;
(4)效率(%);
(5)額定功率(kW);
(6)極數;
(7)依據的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
(8)能效信息碼;
(9)能效 “領跑者”信息(僅針對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
產品)。
電梯用永磁同步電動機、變頻驅動永磁同步電動機包括以下內
容:
(1)生產者名稱(或簡稱);
(2)規格型號;
(3)能效等級;
(4)效率(%);
(5)額定功率(kW);
(6)額定轉速(r/min);
(7)依據的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
- 3 -
(8)能效信息碼;
(9)能效 “領跑者”信息(僅針對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
產品)。
2.3 標 識 樣式示例見附件 1 , 可 從 “ 中國能效 標識網 ”
(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下載 。
3 能源效率檢測
3.1 效率等產品能效性能相關參數的檢測方法應當依據 GB 30253
《永磁同步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的現行有效版本。
3.2 《永磁同步電動機能源效率檢測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報告)的
格式見附件 2,可從“中國能效標識網”(www.energylabelrecord.com)
下載 。
3.3 生產者或進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資質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測,并依據能源效
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確定產品能效等級。
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確定能效等級的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保
證其檢測實驗室具備按照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測的能
力,并鼓勵其取得國家認可機構的認可。
3.4 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實驗室檢測能力證
明材料(包括實驗室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測管理規范),已經
獲得國家認可機構認可的,還應當提供相應認可復制件;利用
- 4 -
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
定復制件。
授權機構應當對生產者和進口商使用的能效標識及產品能效
檢測報告進行核驗。
4 標識信息的確定
4.1 生產者是指對產品質量負有法律責任的產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規格型號應當與銘牌上的標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級和效率等產品能效性能相關參數應依據 GB 30253 的
現行有效版本和檢測報告確定。標識標注的效率應當不超出相應能
效等級的取值范圍。
4.4 依據的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是指 GB 30253 的現行有效版
本。
4.5 生產者或進口商在備案時由標識信息系統直接生成產品能效信
息碼。
4.6 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應當標注能效“領跑者”信
息。
5 標識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廠或進口的每一臺電動機均應當加施標識。
- 5 -
5.2 生產者或進口商自行印制標識,并對印制的質量負責。
5.3 標識應當采用 80 克及以上銅版紙印制或其它耐久性材質印制。
5.4 標識應當粘貼或懸掛在電動機的正面明顯部位,并在產品包裝
物上或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說明。產品通過網絡商品交易的,還應
當在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標識。
5.5 加施在電動機上的標識應當符合本規則第 2 條的規定,圖案、
文字和顏色不得進行更改。標識規格可在本規則第 2.1 條規定的基
礎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產品包裝物、說明書、網絡交易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以及廣
告宣傳中使用的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紙質版可以單色印
刷,標識中的文字應當清晰可辨。
5.7 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在目錄發布 30 日后出廠的
產品應使用包含能效“領跑者”信息的能效標識。
6 標識的備案
6.1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按產品規格型號逐一備案。類型結構相同
的產品,每個系列按機座號(或法蘭號)或轉矩、轉速等技術參數
劃分備案單元,備案單元劃分見表 1~表 3。
相同備案單元的產品填寫一份備案表,提交規定規格型號的檢
測報告,其它規格產品可不再提交檢測報告。
6.2 生產者、進口商應當向授權機構申請備案,并同時在“中國能效
標識網” (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上填寫《永磁同步電動機能
源效率標識備案表》(見附件 3)等《辦法》所規定的相關備案材
- 8 -
料。
備案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6.3 產品標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向授權機構重新備案。
6.4 對不符合本規則第 6.2 條要求的,由授權機構通知生產者或進
口商及時補充材料或更換已使用的標識。
6.5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并以中文文本為準。
7 標識的公告
7.1 授權機構應當核實并撤銷能效不合格產品生產者或者進口商的
相關備案信息并及時公告。
7.2 授權機構應當建立產品信息數據庫,向生產者、消費者和監管
部門等提供產品信息查詢服務,及時核實并公告標識的核驗和監督
檢查情況。
檢測熱線:15118378514李工(微信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