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注冊、變更、轉讓 公益基/金會注冊、轉讓、收購 梁經理 186-0114-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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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它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在我國現行體制下,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基/金會一樣,其實質均為民間組織的一種形式。
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
(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材料
(四)驗資報告(中介機構或法定機構產生)
(五)章程草案
(六)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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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北京新曙光服務有限公司
聯系電話:梁經理 186-0114-9101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國貿永安里通用國際中心A座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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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營利組織有以下幾種:
(一)社團協會:協會、學會、促進會等
(二)基/金會:各大基/金會(不包括紅十字會和XX基/金等)
(三)民辦非單位:學校、研究院(所)、醫院、服務中心等(不包括公立的)
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下列所屬行(事)業申請登記:
(一)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七)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八)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務業;
(十)其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沒有必要成立的;
(四)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三種。
個人出資且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合伙舉辦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舉辦且具備法人條件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或由上述組織與個人共同舉辦的,應當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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