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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辦理的商標業務:轉讓、變更、續展業務:須持《不予核準通知書》原件(轉讓業務須提供轉讓方和受讓方共兩份《不予核準通知書》);直接辦理的補發商標注冊證,出具商標注冊證明,補發商標轉讓、變更、續展證明等業務,因申請人與注冊人的名義、類別、注冊號不符而發出《不予核準通知書》的,可以退費,其他不予核準的情形由檔案處確認后方可退款;更正申請不屬于更正范圍的,由檔案處確認后方可退款。上述業務辦理退款,需持《不予核準通知書》原件和發票原件退款(如辦理多項商標業務,其中部分業務不予核準時可持發票復印件)。
商標局將款項直接退至申請人的銀行帳戶,不退現金。退款時需寫明申請人的賬戶信息,包括戶名、開戶銀行、賬號,聯系人、電話。